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趙揚清、劉福善、黃瑞屏
- 原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 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陳碧雲,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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