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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陳碧雲,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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