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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劉福善、黃瑞屏

  •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   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陳碧雲,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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