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揚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詩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康友
- 被告
-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善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伯翰律師
- 被告
-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屏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所為駁
回原告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