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翁康友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