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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陳明呈

  • 當事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被 上訴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業據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534 萬7484元暨利息,據此核算其應上訴繳裁判費為8 萬947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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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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