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余憲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前金區○○○路170 號4 樓)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250 │ │ │2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125 │ │ │3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137 │ │ │4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75 │ │ │5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79 │ │ │6 │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83 │ │ │7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