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代理人
彭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80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
    國100 年9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一紙在卷
    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之101 年1 月17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8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志安特殊鋼企│台灣中小企│039088      │3,557元         │100年9月7日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陳淑芬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