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凌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峰 訴訟代理人 蔡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宜璋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凌鈦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75,620元 │100年6月5日 │DD0000000 │ │ │ │公司 蔡奇峰 │行楠梓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