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孫土用即豐慶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式催告裁定於100 年9 月28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月7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並於101 年2 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 0年度司催字第 966 號公式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力橡膠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3,024元 │100年8月31日 │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業銀行岡山│ │ │ │ │ │ │ │慶雲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