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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請人
傑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楊天娥
代理人
吳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6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銡麗機電工程│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1,442元        │100年8月10日  │DD0000000   │      │
│    │(股)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王冠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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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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