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6號聲 請 人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訴訟代理人 蘇榮得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89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潘騰芳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71,400元 │100年6月30日 │GN0000000 │ │ │ │ │行新興分行│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