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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歆凱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致凱
代理人
方歆瑀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
    聲請人於100 年11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並提出民眾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
│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3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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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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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鈺智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168,851元       │100年10月31日 │BA0000000   │      │
│    │公司 邱鳴煌 │行後庄分行│2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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