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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請人
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芳
代理人
雲智秀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1月8 日民眾日報。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
    1 年3 月8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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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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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90,000元        │100年5月30日  │AZ0000000   │      │
│    │銀行旗山分行│業銀行旗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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