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林文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證券參拾陸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攀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6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金攀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11月1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新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新新聞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新新聞報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5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C 0000001-7 │股票 │7 │700 │ │├──┼───────────────┼──────────────┼────┼───┼────┼───┤│002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B 0000001-15 │股票 │15 │150 │ │├──┼───────────────┼──────────────┼────┼───┼────┼───┤│003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B 0000000-00 │股票 │6 │60 │ │├──┼───────────────┼──────────────┼────┼───┼────┼───┤│004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A 0000001-8 │股票 │8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