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夆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庭
- 代理人
- 李怡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7 月31
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1月27日新新聞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7日刊
登該裁定於新新聞報,至101 年3 月26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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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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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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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夆洲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106029 │332,396元 │100年10月12日 │QN0000000 │ │
│ │李建庭 │業銀行北岡│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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