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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請人
夆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庭
代理人
李怡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7 月31
    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1月27日新新聞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7日刊
    登該裁定於新新聞報,至101 年3 月26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夆洲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106029      │332,396元       │100年10月12日 │QN0000000   │      │
│    │李建庭      │業銀行北岡│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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