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1 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
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至101 年5 月21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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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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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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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58,000元 │97年3月4日 │VC0000000 │ │
│ │南高雄分行 │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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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70,000元 │100年12月9日 │BD0000000 │ │
│ │南高雄分行 │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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