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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請人
銘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12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2 月1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1 年6 月14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80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天維機械工業│花旗(台灣)│0000000000 │116,870元 │101年1月5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 │銀行港都分│ │ │ │ │ ││ │蔡志宏 │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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