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3號聲 請 人 陳建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1 月3 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128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1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2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