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6號聲 請 人 承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秋 訴訟代理人 林宸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卡迅電子企業社吳翠蓉簽發之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00 ,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票號YN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