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7號聲 請 人 楊正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立昇工程行 │大樹農會信│00-0000000 │50,000元 │101年4月21日 │A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