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6號聲 請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代 理 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5 月5 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5 月5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1 年9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劉櫻玲 │台灣土地銀│012699 │65,768元 │101年2月29日 │CJA0000000 │ │ │ │ │行路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