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健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昌
- 代理人
- 林憲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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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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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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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健暉建設有限│土地銀行前│000-000-0000│52,500元 │100年7月6日 │DK0000000 │ │
│ │公司 蔡德昌│鎮分行 │5-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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