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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18號

聲請人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彬
訴訟代理人
王瓊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4 月17日之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17日刊
    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日友精密實業│合作金庫商│002938      │134,417元       │101年2月29日  │VS0000000   │      │
│    │社  林錡祥  │業銀行北安│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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