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7號聲 請 人 黃昭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三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7 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 年9 月25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82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7380-5 │股票 │1 │200 │ │ │ │ │ │ │ │ │ │ ├──┼───────────────┼──────────────┼────┼───┼────┼───┤ │0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8377-1 │股票 │1 │220 │ │ │ │ │ │ │ │ │ │ ├──┼───────────────┼──────────────┼────┼───┼────┼───┤ │0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1227-1 │股票 │1 │50 │ │ │ │ │ │ │ │ │ │ ├──┼───────────────┼──────────────┼────┼───┼────┼───┤ │00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5605-9 │股票 │1 │56 │ │ │ │ │ │ │ │ │ │ ├──┼───────────────┼──────────────┼────┼───┼────┼───┤ │005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70888-7 │股票 │1 │68 │ │ │ │ │ │ │ │ │ │ ├──┼───────────────┼──────────────┼────┼───┼────┼───┤ │006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6274-4 │股票 │1 │59 │ │ │ │ │ │ │ │ │ │ ├──┼───────────────┼──────────────┼────┼───┼────┼───┤ │007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94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