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7號聲 請 人 李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 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共197 股,於民國101 年2 月間發覺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1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1 年4 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1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1 年4 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10月1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上一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857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 │ │ │ │ │ │ │ │ │ ├──┼───────────────┼──────────────┼────┼───┼────┼───┤ │002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40 │ │ │ │ │ │ │ │ │ │ ├──┼───────────────┼──────────────┼────┼───┼────┼───┤ │00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9 │ │ │ │ │ │ │ │ │ │ ├──┼───────────────┼──────────────┼────┼───┼────┼───┤ │00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6 │ │ │ │ │ │ │ │ │ │ ├──┼───────────────┼──────────────┼────┼───┼────┼───┤ │00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2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