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2號
- 聲請人
- 郭銘賜即隆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度司催字第38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5 月2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5 月24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1 年9 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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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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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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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芳晟機電股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4,157元 │101年4月30日 │XY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社│-8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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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泰義工業股份│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00│144,900元 │101年4月30日 │UH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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