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2號

聲請人
郭銘賜即隆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度司催字第38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5 月2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5 月24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1 年9 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芳晟機電股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4,157元        │101年4月30日  │XY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社│-8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泰義工業股份│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00│144,900元       │101年4月30日  │UH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九如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