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3號
- 聲請人
- 台旅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發票人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社,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叁元,票號AB0000000 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