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8號

聲請人
翊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坤
代理人
孫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
    第506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7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
    時新聞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17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28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聯鋼開發股份│台北富邦商│000000000000│224,003元       │101年5月29日  │KS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港都│            │                │              │            │      │
│    │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