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8號
- 聲 請 人
- 原鑫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金雄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9日言
-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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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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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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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澄信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46,580元 │101年6月30日 │AY0000000 │ │
│ │公司 龍小莉 │業銀行鳳山│5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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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小莉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8,610元 │101年7月31日 │GD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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