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47號聲 請 人 馬源利即馬永記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兆豐國際商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 │8,400元 │101年5月4日 │CH0000000 │ │ │ │銀行中鋼簡易│銀中鋼分行│ │ │ │ │ │ │ │型分行王寬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