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請人
馬源利即馬永記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兆豐國際商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 │8,400元         │101年5月4日   │CH0000000   │      │
│    │銀行中鋼簡易│銀中鋼分行│            │                │              │            │      │
│    │型分行王寬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