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何佩陵
- 當事人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董啟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 董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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