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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告
王金士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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