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黃清恒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翔
- 訴訟代理人
- 邱揚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堯程律師
- 被告
- 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