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謝雨真

  • 當事人
    楊瑞珍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楊瑞珍 王昌泰 王聖斐 吳勝泉 葉鐙元 被   告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隆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楊瑞珍、王昌泰、王聖斐、吳勝泉、葉鐙元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壹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貳萬伍仟零捌拾參元、肆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壹拾貳萬捌仟貳百參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楊瑞珍、王昌泰、王聖斐、吳勝泉、葉鐙元等5 人前均任職於被告,任職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惟被告前積欠原告民國(下同)102 年3 月至7 月之薪資未給付,並先後於同年6 月30日、7 月5 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 款之規定為由資遣原告,原告等5 人均為非自願離職,惟被告尚積欠原告5 人如附表所示之3 至7 月份之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未給付,而原告等5 人雖曾於102 年6 月20日簽署放棄資遣費之協議書,惟當初係被告表示簽協議書只是做戲給其他員工看,之後便會返還撕毀,該協議書應屬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縱非無效,當初被告係以若一人不簽,全體員工均無法領錢等語脅迫原告等5 人,原告等5 人始被迫簽名,並已於102 年6 月21日向被告撤銷簽署該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書已不生效力,為此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第23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4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楊瑞珍、王昌泰、王聖斐、吳勝泉、葉鐙元291,193 元、136,368 元、25,083元、451,862 元、128,231 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1 次」,勞基法第21條、第23條定有明文。又「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7 日。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 款定有明文。而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7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 號函可稽。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勞健保繳費證明單、員工薪資結構表、薪資明細表、薪資袋、打卡單、協議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曾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均屬有據,則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第3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各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 附表 ┌───┬───────┬─────────┬─────┬─────┬─────┬────┬────┬─────┐ │姓名 │服務年資 │ 資遣年資 │月平均薪資│積欠工資 │ 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請求金額 │ │ │ ├────┬────┤ │ │ │ │假工資 │ │ │ │ │勞退新制│勞退舊制│ │ │ │ │ │ │ ├───┼───────┼────┼────┼─────┼─────┼─────┼────┼────┼─────┤ │楊瑞珍│92.09.22至 │8年 │1 年9 月│35,848元 │46,350元 │209,113元 │35,730元│ 無 │291,193元 │ │ │102.06.30 │ │又8 天 │ │ │ │ │ │ │ │ │ │ │ │ │ │ │ │ │ │ ├───┼───────┼────┼────┼─────┼─────┼─────┼────┼────┼─────┤ │王昌泰│97.10.16至 │4.69863 │ 無 │28,238元 │39,980元 │ 66,340元 │28,170元│ 1,878元│136,368元 │ │ │102.06.30 │ │ │ │ │ │ │ │ │ ├───┼───────┼────┼────┼─────┼─────┼─────┼────┼────┼─────┤ │王聖斐│101.09.17 至 │0.77808 │ 無 │34,271元 │無 │ 13,333元 │11,750元│ 無 │ 25,083元 │ │ │102.06.30 │ │ │ │ │ │ │ │ │ ├───┼───────┼────┼────┼─────┼─────┼─────┼────┼────┼─────┤ │吳勝泉│99.07.01至 │3.01370 │ 無 │82,621元 │235,750 元│124,497元 │75,300元│16,315元│451,862元 │ │ │102.07.05 │ │ │ │ │ │ │ │ │ ├───┼───────┼────┼────┼─────┼─────┼─────┼────┼────┼─────┤ │葉鐙元│101.08.15 至 │0.87945 │ 無 │34,188元 │101,448元 │ 15,033元 │11,750元│ 無 │128,231元 │ │ │102.07.05 │ │ │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