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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給付退休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運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譽媜
上訴人
即被告
余雪禎即黑白馬交通企業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昭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已受勝訴之判決,無論認判決說明之理由是否適當,均不得對之提起上訴,如仍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但對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連帶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本院業已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判決結果對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仍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且該不合法無法予以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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