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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債權人
陳光昇
債務人
竑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若扣押或移轉命令自始未送達負薪資債務之第三人,即不生移轉薪資債權之效力,債權人自不能主張已取得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更不能以此而聲請對該第三人核發支付命令。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王衛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民國101 年8 月4 日、9 月28日核發扣押、移轉王衛中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命令,嗣該執行命令均因送達不到而遭退件,難認已生效力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597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執行命令既因未合法送達而不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尚未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以無效之移轉命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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