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 債權人
- 陳金寸
- 債務人
- 巨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背書連續之證明。(台端所附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陳金寸)
二、債務人巨電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