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5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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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陸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曾陸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