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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債權人
陳俊昌
債務人
水秀國度蔬福園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國志
債務人
蘇湘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吳坤隆、陳國志、蘇湘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如是,請提出請求之依據,並提

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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