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 債權人
- 陳俊昌
- 債務人
- 水秀國度蔬福園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國志
- 債務人
- 蘇湘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吳坤隆、陳國志、蘇湘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如是,請提出請求之依據,並提
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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