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坤隆
- 原告陳俊昌
- 被告水秀國度蔬福園、陳國志、蘇湘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 權 人 陳俊昌 債 務 人 水秀國度蔬福園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人 債 務 人 陳國志 債 務 人 蘇湘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吳坤隆、陳國志、蘇湘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如是,請提出請求之依據,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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