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8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77號
- 債權人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 債務人
- 晅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明達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明燦
- 債務人
- 黃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達、林明燦、黃素珠、晅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明達、林明燦、黃素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晅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