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
- 債權人
- 八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華
- 債務人
- 浤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案外人陳憲宗積欠其債務,其已取得陳憲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810號扣押薪資命令、通知函影本各1 紙為證。惟查,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117,445 元本息,前曾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乃債權人又以同一債權對債務人之同一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誤發102 年度司執字第3810號核發扣薪命令後,併入前案即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2465 號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以該移轉命令,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且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