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 債權人
- 禾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正國
- 債務人
- 張容甄即靡庫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靡庫音樂餐廳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並於民國102年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