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 債權人
- 黃清福
- 債務人
- 米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連鳳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郭連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及起清償日止)。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