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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31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聖展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鄭家忠
債務人
債務人
李健彰
債務人
林大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聖展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間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3月25日止,自原訂到期日延展至民國102 年6月25日清償。借款期間按貴行之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35%按月計付利息(目前合計年率5.275%)計息,本金到期一次償還,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七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及授信約定書。

㈡詎債務人聖展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僅繳納利息至民國102年03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8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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