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邱南雄
- 債務人
- 峻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嘉宏
- 債務人
- 群善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