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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邱南雄
債務人
峻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債務人
群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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