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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2號

債權人
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兼法定代理 張威星
債權人
債務人
永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應向張威星負清償責任之依據及提供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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