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4號
- 債權人
- 盧嘉弘
- 債務人
- 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惠珠
- 法定代理人
- 蘇惠昭
- 法定代理人
- 蘇勝福
- 債務人
- 龍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惠珠
一、㈠債務人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龍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