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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債權人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泰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阮文泉律師
債務人
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恳群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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