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 債權人
-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泰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 送達代收人
- 阮文泉律師
- 債務人
- 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恳群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