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呂耀能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謝文杰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年瑩、張鴻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張年瑩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狀附之基地租賃契約所載之承租人為師延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張鴻文)?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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