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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理人
呂耀能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謝文杰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年瑩、張鴻文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張年瑩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狀附之基地租賃契約所載之承租人為師延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張鴻文)?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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