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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

債權人
升勤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黃水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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