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
- 債權人
-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煌
- 債務人
- 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學義
- 債務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明
- 法定代理人
- 劉培珍
- 法定代理人
- 劉培香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